黄冈市养犬管理规定?黄冈养犬管理规定

黄冈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一)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捕杀狂犬和正在伤人的犬只,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 。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街面流动售犬行为的管理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
(三)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等疫情监测、处置工作;做好犬类诊疗服务机构和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监管,指导犬类免疫、检疫,发放犬类免疫证和犬只收容留检工作 。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狂犬疫苗注射、犬伤处置、狂犬病人诊治及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引导物业区域内群众规范养犬,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
(七)财政部门负责养犬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 。
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以上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工作流程,并对社会公布 。
第五条 养犬信息登记、犬只收容、移送、狂犬捕杀、留检及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财政预算 。
第六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单位开展养犬管理宣传教育,协助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
居民(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区域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区域内养犬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养犬行为 。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及时受理、处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
第八条 养犬人应当依法依规养犬、文明养犬,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
第二章 管理区域
第九条 本市实行分区域限制养犬,设立禁养区、限养区和一般管理区 。
(一)禁养区内禁止饲养犬只 。禁养区域为:机关、团体、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办公服务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
(二)限养区:黄冈市中心城区、县级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本地限养区的范围,并予以公布 。
(三)一般管理区:禁养区、限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
第十条 限养区养犬实行登记管理和狂犬病免疫制度,禁止无证养犬 。
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不超过2只 。
限养区内个人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及标准由公安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部门另行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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