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养犬管理规定?黄冈养犬管理规定( 三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
第二十三条 犬只死亡的,应当将犬尸交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在农业农村(畜牧)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丢弃犬尸 。
第二十四条 养犬单位和个人发现所养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畜牧)部门报告或向110报警,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
第二十五条 对狂犬和正在伤人的犬只,公安机关可就地实施捕杀 。
第五章 犬只经营
第二十六条 从事犬类养殖、宠物交易、诊疗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 。
第二十七条 限养区依法设立的犬类交易场所开办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来源合法,禁止交易烈性犬和大型犬;
(二)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进口犬只有入境动物检验检疫证明;
(三)从事犬只经营性活动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四)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管理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治疗费用等相关赔偿责任 。
第二十九条因养犬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一)在限养区养犬未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督促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登记手续;逾期仍不改正的,收容犬只 。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转借、冒用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为犬只注射、续种预防狂犬病疫苗的,公安机关不予登记,并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携犬外出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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