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养犬管理规定?黄冈养犬管理规定( 二 )


限养区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
第十一条 一般管理区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未经免疫,不得饲养 。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犬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养犬人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三)所养犬只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黄冈市养犬管理规定?黄冈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养犬单位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用途;
(三)有专门的圈养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由专人管理和驯养;
(四)所养犬只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 限养区养犬人应当及时携犬到农业农村(畜牧)部门指定的机构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养犬登记机构登记 。
第十五条 养犬登记机构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
推广使用电子犬牌,实现养犬管理信息化、便民化 。
第十六条 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定期对犬只续种预防狂犬病疫苗,并携犬只和有效疫苗续种证明到养犬登记机构进行备案 。
第十七条 养犬人姓名、住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以及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养犬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养犬登记证或者犬牌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申请补办,否则按无证养犬处理 。
登记的犬只转让、失踪或死亡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禁止转借、冒用、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以及免疫证明 。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监管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指导做好犬只收容、留检 。可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予以支持,并履行监督职责 。
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按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二十条 支持和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民间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活动 。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戴犬牌,使用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超过二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肩高超过四十五厘米的犬只还应当戴嘴套;
(二)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影剧院、商场、超市、旅馆、餐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五)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养犬人应当即时清除;
(六)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更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七)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八)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 。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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