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养犬管理办法?韶关养犬管理办法( 二 )


第十六条(登记信息化) 养犬登记机关应当建立登记犬只档案资料 。
第十七条(强制免疫) 本市行政区划内实行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对犬只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 。
犬只免疫证明应当区分普通犬和危险犬 。

韶关市养犬管理办法?韶关养犬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狂犬病犬只处理) 发现犬只患有、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他严重人畜共患传染性疫病的,应当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进行诊断、无害化处理,并通报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 。
第十九条(经营者防疫职责) 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犬只,应当按规定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 。
第二十条(伤人犬只处理)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传染病检验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将犬只检验情况报送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
第二十一条(养犬人义务) 严格管理区内的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养犬人应当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犬链,携带《犬类准养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韶关市养犬管理办法?韶关养犬管理办法】(二)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
(三)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
第二十二条(禁止携犬场所)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导盲犬、扶助犬、辅助犬等除外:
(一)公共交通工具;
(二)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
(四)其他公共场所 。
第二十三条(限制携犬场所) 公园、餐厅、商店、市场等场所可以限制犬只进入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可以根据相关约定划定禁止携犬区域 。
第二十四条(栓养犬只) 危险犬和待销售的犬只应当拴养或者圈养 。因免疫、诊疗和运输等携带危险犬出户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束犬链 。
第二十五条(犬只收容机构)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犬只收容场所,负责收容流浪、遗弃、丢失、扣留的犬只 。可以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民间犬只救助机构接收、处理流浪、遗弃、丢失、扣留的犬只 。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收容犬只的检疫、处理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养犬人未经登记擅自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于十五日内办理登记;逾期未补办登记的,按每只犬处以二百元罚款 。
养犬人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只犬处以二百元罚款 。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养犬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在严格管理区内饲养危险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纠正违法行为,可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罚款,视情扣留犬只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犬只免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对养犬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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