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养犬管理办法?韶关养犬管理办法( 三 )


第三十条 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对养犬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办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法定权利 。
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养犬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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