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养犬管理办法?韶关养犬管理办法

韶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养犬行为规范管理,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登记、免疫检疫、户外活动及其他管理,适用本办法 。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管理区域的划分) 本市行政街辖区为养犬严格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乡(镇)辖区为养犬一般管理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制度 。严格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危险犬 。
第四条(适用原则) 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团体参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养犬人定义) 本办法所称养犬人,包括养犬登记人以及实际管理控制犬只的单位和个人 。
第六条(工作机制)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市管理、畜牧兽医、公安、卫计、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
第七条(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
第八条(相关部门职责) 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捕捉流浪犬只、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接受群众对不文明养犬行为的投诉等涉及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 。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类狂犬病等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犬类免疫证》的发放,危险犬的认定等相关工作 。
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犬类准养证》的审批、发放、变更、注销,查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以及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养犬行为 。
卫计部门负责人患狂犬病等疾病的预防、控制,疫情的监测,疫苗注射和病人的诊治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九条(养犬登记制度) 严格管理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凡犬龄已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到饲养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
第十条(申请养犬登记的条件)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韶关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养犬的环境、条件、设施;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材料) 养犬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持下列申请材料到饲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文件;
(二)犬只免疫证明;
(三)与登记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签署的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十二条(办证期限) 登记机关应当在养犬人提供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符合登记条件的,向养犬人颁发《犬类准养证》和犬牌,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
第十三条(管理区域、养犬人变更) 犬只转移到严格管理区饲养的,养犬人应当自犬只转移到严格管理区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本办法申请养犬登记 。
养犬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四条(养犬证补发) 《犬类准养证》、犬牌遗失、损毁的,养犬人应当于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补办 。
第十五条(登记注销)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于十五日内,持《犬类准养证》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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