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养犬管理条例【宜宾市养犬管理条例?宜宾养犬管理条例】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有效预防控制狂犬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现对进一步加强犬只管理通告如下:
一、预防控制狂犬病 。以预防为主,实行犬只“管、免、灭”综合管理,城区准饲养犬只都必须登记、免疫、拴(圈)养,农村准饲养犬只必须免疫、拴(圈)养 。对辖区内带毒犬、拒绝免疫犬、敞放犬、流浪犬、无主犬一律实行捕杀并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
二、限养区犬只管理 。我区犬类限养区为城区东、南、西、北4个街道和西郊、南岸、安阜、赵场、象鼻五个郊区街道及菜坝飞机场 。在此限养区内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养犬 。
(一)限养区内严禁喂养烈性犬、大型犬等 。限养区如需喂养守护犬的单位,由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公安机关批准,办理犬只准养手续后方可喂养 。
(二)公安部门是限养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 。养犬户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向所在地派出所提交养犬书面申请,填写《养犬申请表》,经街道、派出所审查后报翠屏区公安分局犬只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8233076),凡符合《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养犬条件的,由犬只管理办公室通知犬主,凭《犬只准养通知书》后到宜宾市翠屏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电话:2336044)指定免疫点进行犬只检测、免疫,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犬只,由养犬者报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审批,方可办理《犬只准养证》 。
(三)经批准同意喂养的犬只,必须实行拴(圈)养,严禁将犬带入广场、商场、影剧院、公园、餐馆、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犬主携犬外出必须拴链(3米内长)并携带有效准养证和免疫证 。凡无有效准养免疫标志的敞放犬一经发现,由公安机关予以捕杀,并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四章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犬主处以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
(四)每年定期对养犬证进行审验,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检测 。犬主变更必须重新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犬只进入交易市场,必须持有效免疫证明,不得违章交易和转让准养免疫证明 。犬只不按规定登记、检测、免疫、办证,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拒不履行的,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犬主处以每只犬20元至100元罚款 。
(五)养犬单位和个人在其犬伤害(咬、舔、抓伤)他人时,责任人应当立即将被犬伤者送往医疗卫生单位诊治;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致人伤亡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承担医药费或丧葬费和抚恤金 。对其伤人犬应及时送交区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留验、检查,发现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犬,应立即依法灭杀,尸体作无害化处理,有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六)人民群众对违章养犬有权进行监督、举报,发现未经批准和未拴(圈)养的违章犬只,可向辖区派出所举报(举报电话:东城:8226016、南城:8203060、西城:8239840、北城:8239830、金沙江大道:2383993、长江大道:2332847、蜀南大道:2325609、西郊:8300034、新街:3552816、振兴大道:3540011),公安机关经查实后,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对违章养犬户进行处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凡打击、报复举报人,拒绝、阻碍狂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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