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养犬管理规定

梧州养犬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 ,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参照区内其他城市做法 , 结合本市实际 , 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梧州市市区犬只管理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 。
军、警、科研、医疗实验用犬、专业表演团体演出用犬、动物园观赏犬等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事管理区、政法部门大院和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区、学生宿舍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为犬只禁养区 , 一律禁止饲养犬只 。
第四条 本市城区东至云龙大桥头 , 西至金晖车站 , 南至西江北岸 , 北至桂江二桥头(含桂江二桥头东面华南船舶机械厂路段)范围内设定为犬只管理区 。犬只管理区内准养两证齐全(《犬只准养证》和《犬只免疫证》)的犬只 , 经批准饲养的犬只 , 一律栓养或圈养 。
第五条 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 , 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 , 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六条 养犬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养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七条 养犬管理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 , 建立由公安、城管、水产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
各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各司其职 , 各负其责:
(一)公安机关具体负责城市养犬的审批与登记 , 对符合本办法养犬条件 , 取得《犬只免疫证》的 , 进行登记 , 发放《犬只准养证》、犬牌;设立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 收容流浪犬、违章犬及野犬;负责处置违章犬及野犬;查处违法养犬及养犬引发的治安问题 。
(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占道售犬和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负责设置非场馆公共场所的犬只禁入标志;配合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行为 。
(三)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等防疫工作 , 对犬只诊疗等活动进行许可和监管;免疫合格的 , 发放《犬只免疫证》 。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相关注册登记和监管 , 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
(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的健康教育 , 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使用和狂犬病患者诊治以及人患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的管理工作 。
第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 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管理公约 , 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 , 纠正违规、不文明养犬行为 , 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
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的费用 , 从养犬管理服务费中开支 。
第九条 与养犬有关的协会等民间组织应当积极倡导文明养犬 , 加强自律 , 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
第二章 免疫、登记
第十条 犬只管理区内犬只实行强制免疫、登记制度 。养犬人自养犬之日起15日内 , 必须携饲养的犬只接受免疫 , 并到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 。未经免疫、登记的 , 不得饲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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