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广元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犬只管理,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在本市主城区范围内从事犬类饲养、交易、服务和管理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犬只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犬只管理的主管机关 。成立由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公安、畜牧食品、工商、卫生等部门和利州区政府、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参加的犬只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犬只管理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犬只管理工作 。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犬只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主城区内犬只的登记和年检,建立科学管理体系,将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纳入管理常态化;负责查处敞放犬只,违规携犬进入公共场所、公共绿地等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负责查处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兜售犬只行为;收容和管理违规犬、流浪犬 。
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违法行为;负责处置狂犬、伤人犬和犬只伤人案件的办理工作 。
畜牧食品部门负责犬只的预防接种,发放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对运输、展销、经营犬只等活动出具检疫证明;负责犬只诊疗机构许可证发放的监督管理;组织供应兽用狂犬病疫苗,检测、预防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和卫生部门沟通疫情信息 。
工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交易活动场所的规范和交易监督管理;负责查处违规犬只养殖、经营行为,维护犬只市场正常秩序 。
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人用预防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 。
财政部门负责将犬只管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犬只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掌握社区(村)养犬情况,负责协助城管执法部门审核居民养犬条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犬只管理工作;组织居(村)民制定文明养犬公约,调处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消除治安隐患;配合相关部门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查处 。
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犬只管理工作 。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
第五条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文明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
第三章 养犬登记和免疫
第六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范围内为限制养犬区域(以下简称“限养区”),其范围为:东至大石,西至盘龙,北至广巴高速公路(北线)和京昆高速公路(规划)两侧,南至南山山脊;具体包括:利州区东坝街道办事处、嘉陵街道办事处、南河街道办事处、上西街道办事处、下西街道办事处、河西街道办事处、雪峰街道办事处、袁家坝街道办事处、回龙河街道办事处、杨家岩街道办事处十个街道办事处全部和大石镇的大石板社区、五四村、五一村、前进村、快乐村、缠龙村、小稻村、大石村、青岩村、苏家村、安乐村、光荣村,工农镇的千佛社区、千佛村,盘龙镇的陵江社区、东升村、士农村、先峰村、南山村、新民村、西南村等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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