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二 )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划定本区域内的限制养犬区域并公告予以明确 。
第七条 主城区内禁止个人饲养凶猛犬、大型犬 。
凶猛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畜牧食品部门会同城管执法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八条 在本市主城区内养犬必须进行登记、年检和免疫 。
第九条 市主城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3个月或取得犬只之日起7日内到动物防疫机构对所养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并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
免疫有效期满前30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
第十条 市主城区内养犬,犬龄满3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 。
第十一条 养犬登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养犬人的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二)养犬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犬只的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犬只照片;
(四)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的时间;
(五)养犬登记证号码、发放时间;
(六)按照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内容 。
本办法施行前,在市主城区内已经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饲养军犬、警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从外地携入我市主城区的犬只,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
第十二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工作、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
(二)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三)有专人管理;
(四)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三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养犬的环境、条件、设施,能保持饲养活动场所卫生,不侵扰邻居正常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犬只登记:
(一)单位申请养犬的,持单位主体资格证明、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犬只数量清单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
(二)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携带犬只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为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 。
对于不符合养犬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在3日内将犬只自行安置 。养犬人因故无法自行安置的,不得遗弃犬只,应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所处置 。
第十六条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 。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期满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年检 。逾期未年检的,注销养犬登记证和犬只电子身份证 。
第十七条 养犬人的姓名、住址或联系方式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电子身份证等相关证件丢失的,应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
第十八条 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次办理养犬登记 。
第十九条 外地人员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须凭犬只所在地县级以上畜牧食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犬只免疫证明、无狂犬病检疫证明方准进入 。饲养30天以上的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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