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五 )


拒绝或阻碍养犬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养犬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广元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区犬只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3〕4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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