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养犬管理条例( 二 )


十、凡未经免疫,无标(记)牌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由公安机关负责,农业(畜牧)、卫生等部门积极配合进行捕杀 。捕杀和病死的犬只,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 。
十一、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一)无犬类准养证饲养犬只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的规定,处以5至2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
(二)不按规定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及《防疫合格牌》的,由动物卫生机构监督责令限期办理;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三)转借、冒用、涂改、伪造和买卖犬类准养证、牌和动物防疫合格证、牌的,证件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四)违反规定携犬出户、或者饲养的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五)故意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六)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及时清除,污染公共卫生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七)在城市道路、过街桥,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兜售犬只或在公共场所养犬的,经城管部门劝阻,拒不改正的,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装盛器具,并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安康市养犬管理条例】十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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