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凯诺律师:新规定明确,这几种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 房地|凯诺律师:新规定明确,这几种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近日,广东省某地区为落实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乡村振兴建设发布了《xx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该通知就哪些房屋可以确权登记,哪些不能确权登记给出了明确规定。
那么何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是指由区人民政府主导,对本行政区域内未完成房地一体登记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在一定期限内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的首次登记。
哪些房屋会不予确权登记?
1、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办理确权登记
简单点来说就是村民建房需要符合村庄规划的要求,如果严重违反了相关的规划建设房屋,那么都不会确权登记将其合法化,而且还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2、宅基地或地上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不办理确权登记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不办理确权登记
实践中,非法出让或是出租集体土地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因此,若未经村民会议多半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擅自将集体土地出租进行非法建设,那么该房屋将无法合法化,且同样也会处到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4、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不办理确权登记
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居住生活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城镇居民至少到目前为止是不能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的。换句话说,不属于村集体的城镇居民不能自行购买农民的房屋,否则所购房的房屋将不予确权登记。
5、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小产权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6、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的房屋不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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