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续|离婚约定父亲将房产赠予女儿,女儿拿不到房子,为何起诉反而败诉( 二 )
父亲熊某作为诉争房产的权利人,在产权未转移前,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收取租金是法律赋予其的合法权益,女儿在未取得房产所有权的情况下,无权要求父亲将租金交付到其手中。
综上,协议离婚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系夫妻二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实质上仅产生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后续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实际交付,赠与关系未实际成立。如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办理过户手续,需要赠与人与子女另行签订赠与协议,交付产权凭证,并由子女实际占有赠与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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