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虹口区194街坊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认定和保障补贴办法

石家庄|虹口区194街坊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认定和保障补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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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194街坊房屋征收
居住困难户认定和保障补贴办法
一、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中优先住房保障的居住困难户审核认定工作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办法》(沪房规范 〔2019〕17号)等相关规定 , 特制定本办法 。
二、居住困难户人数核定
(一)可以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人数的情况
1、截止该地块征收决定公布之日 , 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在本市无他处住房 , 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 。
2、截止该地块征收决定公布之日不具有被征收房屋处常住户口 , 在本市无他处住房 , 或虽有他处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的人员 ,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1)原户口从被征收房屋内迁出的军人、海员、船员、野外筑路、勘探、就学等人员 , 现户口在部队、单位或学校的人员;
(2)原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 , 因正在服刑、劳动教养而户口被注销的人员;
(3)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内 , 在境外学校学习未满5年 , 未婚且未定居 , 或者在境外工作未定居且每年在本市居住满90日的人员 。
(4)有本市户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其父母一方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的(离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认定) 。
(5)非本市常住户口(不含外籍、港澳台人士) ,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
①其配偶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 , 结婚证开具的日期至本地块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满三年且截止至本地块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具有本市居住证连续满三年的;
②其父母一方被核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离婚家庭按照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认定)且截止至本地块征收决定公布之日具有本市居住证连续满三年或出生即办理本市居住证的三周岁以下未成年人;
(二)不予核定为居住困难户人数的情况
1、父母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 ,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内的未成年子女 。
2、父母户口不在被征收房屋内 , 和父母共同核算他处住房建筑面积大于人均15平方米(含)的未满28周岁未婚儿子及未满25周岁未婚女儿 。
3、按照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明确的未成年人抚养权归属方未被认定为本地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的未成年子女 。
4、已享受过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 。
三、住房面积的核查与认定
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包括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面积和他处住房面积 。
(一)他处住房面积核查的范围
下列房屋面积应当计入他处住房面积:
1、本市他处的承租公有房屋(包含公有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
2、本市他处的产权住房(包含网签购房合同、网签预售合同、预告登记);
3、因本市他处住房(含宅基地)动迁(征收)获得的补偿安置房或产权调换的房屋;
4、本市他处的宅基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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