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虹口区194街坊房屋征收居住困难户认定和保障补贴办法( 三 )


按照上述方式计算 , 其他核定面积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 , 可以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的不得计入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
父母户口不在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 , 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户口迁至申请对象户口所在地住房或者他处住房的未成年子女不得计入申请对象的核定面积家庭人数 。
四、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计算
按照本办法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折算公式计算后 , 人均安置建筑面积不足22平方米的居住困难户 , 增加居住困难补贴 , 但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政策的除外 。
折算公式为: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 。
保障补贴=折算单价×居住困难户人数×22平方米-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
征收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房屋 , 在折算居住困难户的保障补贴时 , 应将居住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和非居住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合并计算 。
非居住房屋(全非居)不享受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
五、居住困难户的申请和审核
(一)居住困难户申请
居住困难的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上海市房屋征收居住困难补贴申请表》 。
2、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
3、被征收房屋和需核查的他处住房户口簿等户籍证明;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需提供所在地户口簿等户籍证明 。
4、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外地配偶上海市居住证和户籍证明、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需提供本人单身承诺书;离婚者 , 应当提交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调解)书及离婚后未婚证明 。
5、共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他处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凭证或租赁公房凭证、户口簿等有关凭证 。
6、如该户人员放弃申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的 , 应当提交全体申请人共同签署的《放弃申请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承诺书》 , 及征收事务所的审查材料 。
7、核定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
征收地块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已开始履行(被征收户、公有房屋承租户开始受领补偿奖励等款项或开始办理产权调换房屋办理进房手续)时 , 不再受理居住困难申请 。 可另行通过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申请 。
(二)审核
1、受理
(1)提交申请时 , 申请人应将原件及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交征收事务所经办人核对无误后 , 由申请人提交及经办人在提交的材料上签字确认 。
(2)征收事务所对申请户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核查 , 资料齐全的 , 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户信息输入信息系统;资料不全的 , 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户)需要补充的材料 , 申请人(户)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补充材料未在5日内提交补充材料的 , 由征收事务所作好注记 ,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
2、住房核查
受理后 , 由市、区相关部门对申请户的他处住房等进行核查 。
核查过程中 , 如需要申请人(户)提供相应材料的 , 由征收事务所书面告知 , 申请人(户)应当在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0日内提供补充材料 , 逾期不提供的 , 由征收事务所作好注记 , 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
3、认定公示
住房核查后 , 符合居住困难户人员的信息 , 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 。 公示期内如有人举报或提出异议的 , 受理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完成核查并进行公布;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 , 公示期满后按规定调整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