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13)


车辆管理所对嫌疑车辆启动嫌疑车辆调查程序时 , 应当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协助调查 。调查嫌疑车辆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
第六十一条排除嫌疑的机动车 , 办案单位应当出具公函 , 车辆管理所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调查情况 , 将有关证据、询问记录和办案单位出具的公函存入机动车档案 。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 , 业务受理、资料审查、机动车查验工作 , 应当由民警承担或者由聘用人员按规定在民警监督下执行 。业务导办、数据录入、制发牌证、档案整理等工作可以由聘用人员承担 。
车辆管理所民警和聘用人员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 , 应当使用本人的用户名、密码或者PKI/PMI登录计算机登记系统 , 并定期更换密码 。严禁使用他人的用户名、密码或者PKI/PMI登录计算机登记系统 。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 , 应当于业务办结后三日内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归档 , 并在36小时内将登记信息上传到全国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
第六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存在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的 ,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办理该车辆管理所相关业务 。
第六十四条登记审核岗应当设在车辆管理所业务办公大厅内 , 对外统一设置“业务受理”窗口标识 。查验岗对外统一设置“机动车查验”标识 。
机动车销售单位、交易市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等场所或者单位代办机动车登记业务的 , 对外使用“XX机动车登记服务站”的名称 。代办资质条件和业务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
第六十五条车辆管理所应当在机动车强制报废期满的二个月前 , 或者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后的二个月内 , 通过信函、手机短信或者向社会公告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 。
车辆管理所应当积极推行通过互联网预约、受理、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 。
第六十六条本规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 公安部印发的《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交管[2004]115号)和《关于印发〈车辆管理所业务岗位规范〉等5个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9]46号)同时废止 。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 , 按照本规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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