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十 )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补领、申领登记证书的 , 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四)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领的 , 收存原登记证书原件 。
第四十三条属于《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 按照本规范第四十条的规定办理补领登记证书业务 , 但登记审核岗还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登记证书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 并存入机动车档案 。
第四十四条办理补、换领号牌、行驶证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符合规定的 , 录入相关信息 , 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部分并销毁 。属于补、换领行驶证的 , 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 。属于补、换领号牌的 , 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 并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时间;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号牌制作完成后交机动车所有人 。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 整理资料 , 装订、归档 。
第四十五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第四十六条办理登记事项更正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核实登记事项 , 确属登记错误的 , 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更正;签注登记证书 。需要重新核发行驶证的 , 收回原行驶证并销毁 , 制作行驶证交机动车所有人;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 , 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并销毁 , 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 , 制作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 整理资料 , 装订、归档 。
第四节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四十七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 , 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查验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查验机动车 。符合规定的 , 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 。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录入相关信息;制作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检验记录 , 对行驶证副页签注信息已满的 , 收回原行驶证 , 重新制作行驶证;将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交机动车所有人 。
第四十八条车辆管理所留存下列资料并保存两年:
(一)《机动车牌证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 。原件丢失的 , 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原件因上次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已收存的 , 收存其他任一联复印件;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四)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五)属于行驶证副页签注满后换发的 , 收存原行驶证原件 。
第四十九条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审查行驶证或者登记证书 , 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符合规定的 , 录入委托事项 , 签注《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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