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七 )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 整理资料 , 装订、归档 。
第二十八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属于抵押登记的 , 收存抵押合同原件或者复印件;
(四)属于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解除抵押的 , 收存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的复印件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 。
第五节注销登记
第二十九条办理注销登记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下列资料:
1、对机动车报废解体的 , 审查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的《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属于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监销车辆的 , 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
2、对机动车灭失的 , 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
3、对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 , 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 并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
4、对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 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出境证明 , 并对涉及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 。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 , 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
5、对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 , 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 。
6、对非法拼(组)装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 审查机动车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
(二)符合规定的 , 登记审核岗录入登记信息;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 对未收回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销毁号牌;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 , 退还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 。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 整理资料 , 装订、归档 。
第三十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
(二)登记证书原件;
(三)行驶证原件;
(四)属于报废的 , 收存《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 其中属于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监销车辆的 , 还应当收存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
(五)属于灭失的 , 收存灭失证明原件;
(六)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 , 收存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七)属于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 收存出境证明复印件 , 其中出境证明为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的 , 收存原件;
(八)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 , 收存《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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