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 八 )


(九)属于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 收存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 。
第三十一条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在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时 , 车辆管理所应当派民警现场监督 , 并制作客车车身或者货车车架切割解体前、解体后以及包含车辆识别代号部件的照片 , 粘贴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并签字 。
第三十二条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 , 机动车回收企业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时 , 报废地车辆管理所审查《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属于本规范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监销车辆的 , 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符合规定的 , 查询并下载机动车登记信息 , 录入报废信息 , 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对未收回的 , 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注明情况;销毁号牌 。收存《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每个工作日通过计算机登记系统查询机动车异地报废解体信息 , 打印异地报废解体证明 , 办理注销登记 , 将异地报废解体证明存入机动车档案 。机动车所有人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时 , 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 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交机动车所有人 。
第三十三条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季度公告一次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信息 , 具体内容为:
(一)机动车号牌号码;
(二)机动车的号牌种类;
(三)机动车的品牌型号;
(四)登记证书编号;
(五)车辆识别代号 。
第三章其他规定
第一节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
第三十四条办理机动车质押备案或者解除质押备案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登记证书 。符合规定的 , 录入备案信息 , 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 签注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 , 整理资料 , 装订、归档 。
第三十五条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档案:
(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原件;
(二)机动车所有人和典当行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第二节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和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
第三十六条办理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属于未销售的机动车或者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的特型机动车的 , 还应当审查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属于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的 , 还应当审查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的 , 还应当审查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符合规定的 , 录入相关信息 , 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 , 按规定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 。
第三十七条车辆管理所留存下列资料并保存两年: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复印件;
(三)属于科研、定型试验的机动车的 , 收存科研、定型试验单位的书面申请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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