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征收决定的方式实施征收严重违法
导读:辽宁省某市某区王先生的房屋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拥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但是,却被当地区政府以征收决定的方式实施征收。由于征收程序错乱,补偿标准过低,且安置房的位置和质量均不明确,王先生慕名找寻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梁红丽律师团队进行维权。接下来,将为您对集体土地上混用国有土地上征收决定实施征收的典型案件进行详解,以期对您遇到类似问题时有所助益。基本案情王先生的房屋位于集体土地上,合法拥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为了了解涉案项目的征收情况,特在律师的帮助下调取了涉案房屋所涉项目的征收决定以及附件补偿安置方案。王先生看到涉案征收决定后,惊讶地发现用于征收自己家房屋的征收决定居然涉及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而自家房屋明明是集体土地上的。王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故在梁红丽律师团队律师的指导下,就该征收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律师分析一、某区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对委托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于法无据。委托人房屋所在地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依据法律规定应按照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实施房屋征收。根据行为生效时的《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前提应该是先征收其房屋所在地的土地,征地文件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等。这一系列的法定程序都是为了依法实施征地及房屋拆迁,并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据此可知,区政府直接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程序对委托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于法无据,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无合法前提。
二、即使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方式征收,也应依法进行,案涉征收决定实体、程序多处违法。第一,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相关公告文件对外并未进行公示、告知。第二,区政府并未依法将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第三,区政府并未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征询意见,并将征询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张贴。无论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还是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实施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前,应听取被征收范围内权利人的意见,并将征询意见情况及修改情况进行公示,但本案中区政府均未进行上述程序,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第四,房屋补偿价值过低,且未入户调查,该补偿标准无事实依据。法院认为,王先生提交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涉案房屋位于集体土地上,征收集体土地应当适用当时《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相关规定。区政府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土地经过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转征为国有。故已经做出的征收决定应当予以撤销。但是,考虑到撤销征收决定会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故依法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对该征收决定确认违法的判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在此,在明律师提醒您,如若遇到征地拆迁的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找寻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解答,以免错过法定诉权,失掉最佳的谈判时机。本案正是在及时调查并提起诉讼过程中,找到问题的关键点,才免于在不明不白、不清不楚的情况下房屋被征收。现如今因错误的征收决定,委托人的房屋得以保留,亦为就补偿问题协商谈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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