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前和婚后把房产过户给女方有何分别

民法典|婚前和婚后把房产过户给女方有何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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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前和婚后把房产过户给女方有何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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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前和婚后把房产过户给女方有何分别

“忆得盈盈拾翠侣 , 共携赏、凤城寒食 。 ”李甲游尽天涯时 , 忽感漂泊异乡之困苦 , 偶然之间想起昔日与佳人执手春游 , 共赏一城春色、共沐万里春风 。 佳人才子的美话传诵至今 , 温婉之爱情如三千流水 , 一丝一丝浸入骨子里最柔软的片刻 。

如今 , 男女之间的爱情较之以往愈发多样 , 赏春沐风早已承托不起君子对淑女的倾慕 。 彩礼更能够表达出男方对女方的爱慕 , 从“旧四件”到“新四件” , 甚至直接将一栋别墅交到女方手中 。 君子爱慕之心可从中窥探 , 但从法律角度讲 , 房产的过户在婚姻前交到女方手中和在婚姻后交到女方手中是有很大区别的 。
婚前过户
如果房产过户是在婚前发生的 , 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 婚姻是民众的自由权利 , 任何组织都无法干涉 , 婚姻关系的达成全部依靠男女双方的自愿与平等 。 而房产在结婚前就过户给女方 , 从性质上看 , 这是一种自愿赠与的行为 。 男女双方日后离婚的 , 女方可以不将房产还给男方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类别:(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如果不是女方在婚前索要财物 。 那么男方在婚前过户给女方的财产基本上被视为一方的赠与行为 , 在法院判决时一般不会要求女方退回男方过户的房产 。 2010年 , 胡某在城郊购买了一座房屋 , 用作个人居住 , 并于2006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 房产证上为胡某签名 。 10月 , 胡某与王某结婚 , 在结婚前 , 胡某将该处房产作为彩礼过户给王某 。
婚后 , 胡某和王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 , 胡某有时还动手打王某 。 2010年5月10日 , 胡某与王某协议离婚 , 但因城郊房产二人产生矛盾 , 胡某认为房产为他个人购买 , 应该属于自己 , 王某应当退回房屋 , 胡某将王某告上法院 , 请求法院判决 。
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 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 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法院在听取双方陈述后 , 认为胡某虽然全款购买了房产 , 但在婚前就以赠与的方式过户给王某 , 在过户后 , 双方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 且没有造成胡某生活困难 , 不符合《解释(一)》所规定情形 , 胡某要求对王某私人财产作出分割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 驳回胡某上诉 。
对于婚前过户房产给对方的情况 , 如果是作为彩礼过户的 , 只要符合《解释(一)》所规定的情形就可以要回 。 如果在一方在婚前购买了房产 , 婚后双方未对其作出任何共同财产协议和规定(如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过户或过一半产权) , 就应当视为个人财产 , 离婚后不应分割 。
婚后过户
王某在婚前于市中心某处购置了一套房产 , 2008年与张某 , 一年后 , 王某将该处房产作为结婚周年礼物赠予张某 , 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 此后 , 双方没有对该处房产做任何共同财产的协议 。 2013年 , 张某认为两人三观不合 , 要求与王某离婚 , 王某提出将2009年的过户房产归还 , 张某不同意 , 二人走上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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