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 东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七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按照规定设立的园区管理委员会比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负责辖区范围内电动自行车管理活动 。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现行国家标准是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现行国家标准如有修改,执行修改后的标准 。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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