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一、被告A机构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雍某至H国购房所产生的房款、管理费和登录税等损失共计338万元,并赔偿该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B机构对A机构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在确定原告损失的基础上,先行判决国内的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并告知国内的中介机构其在得知国内居民获得国外法院的执行款后,可向其主张一定比例的返还。本案的判决是在受害人已经在国外获得胜诉判决的基础上作出的判决,在这种方式下,受害人的一部分损失由中介机构先行承担,避免中介机构以国内居民已经在国外获得胜诉判决而逃脱责任,化解了国内居民与中介机构的矛盾,具有一定的开拓性。
法官说法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 孙晋辉)
本案系一起国内居民通过中介机构的推销而至国外购买房产并致损失的案件,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出国考察陪同服务协议,未载明双方系居间关系,而中介机构在陪同国内居民至国外买房时未能核实房产的实时信息,致使国内居民在支付巨额房款后无法取得产权登记,损失数额巨大。国内的中介机构作为居间人,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而雍某作为出国购房者,在所签协议的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理应审慎了解国外的房产制度,认真查询房产信息,以防产生损失,而其未尽到该项义务,致使损失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秦淮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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