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售房一事 , 李某表示 , 为了方便老人接送小孩上下学 , 李某全家便搬去了父母家居住 , 案涉房屋因此空置下来 , 才选择对外出售 。
在庭审中 , 公安机关出具的一份证明显示 , 案涉房屋原屋主张小某确实于2011年2月11日因煤气中毒事故在屋内死亡 。
法院认为 , 本案的焦点是张小某在案涉房屋内死亡是否构成非正常死亡 , 是否达到严重违反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致影响孙某购买案涉房屋的程度 , 从而导致购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法院进一步分析称 , 司法实践中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通常指凶杀或自杀事件 , 而煤气中毒死亡属于意外事件 , 世事无常 , 应认定张小某的死亡属于正常死亡 , 该事件未能达到普通民众无法接受的程度 , 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 此外 , 孙某也没有对李某、房屋中介提出过特殊要求 , 对方未告知张小某死亡事件的行为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 , 不影响孙某实现合同目的 。
据此 , 7月24日 , 法院驳回了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
二审:“不属于欺诈”维持原判
“我无法接受这一结果 。 ”
接到一审判决结果后
孙某选择了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孙某认为 , 非正常死亡包括煤气中毒死亡 , 而李某与其订立购房合同时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 , 故意隐瞒案涉房屋出现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重大事实 , 应当退房并赔偿 。
二审法院认为 , 案涉房屋内的意外死亡事件距离本案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已过去了10年之久 , 该意外事件可能会影响买家的心理 , 但并未达到普通民众无法接受的程度 , 也不影响买家对房屋本身的使用 。 况且孙某在购房时也委托了中介机构 , 可以多方详查案涉房屋具体情况 。
二审法院还指出 ,孙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明知案涉房屋发生过煤气中毒死亡意外事件而未告知的欺诈行为 , 李某并不存在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行为 。
11月4日 , 二审法院判决 , 驳回孙某的上诉 , 维持原判 。
【学区房|法院判了!新余一市民购学区房发现是“凶宅”诉请退房】内容来源:新法制报(文/图 郭静 记者戴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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