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伙借名买房,一方退出后却未收到款项,起诉的证据目录及判决

租赁|合伙借名买房,一方退出后却未收到款项,起诉的证据目录及判决

证据目录
一、《协议》一份
证明:原、被告双方借用王五的名义购买了山水城5号院11号楼1单元08的房屋 。
二、《转让协议》
证明 , 2020年1月14日 。 双原被告双方就山水城5号院11号楼1单元08的房源 。 由原告将其享有的房屋一部分价值152282.2元转让给被告 , 被告承诺尽快还款 , 逾期付息一分 。
三、兴业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13张
证明:原告按照三方的协议约定 , 向开发商付有首付款 , 并向王五账户付有按揭款项 。
提交人:
法院查明:2020年1月14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一份内容为:“现转让山水城5号院1单元-08房源面积约88.32 m 转让房屋一部分价值152282.2元大写:壹拾伍万贰仟贰佰捌拾贰圆整零贰毛转让人于2017.4.26-2020.1.1陆续出资购买现转让给李四截至2020.1.1共需付壹拾伍万贰仟贰佰捌拾贰圆零贰毛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本金152282.2)如有异议在被转让人房屋居住地解决!承诺尽快还款至2020.2.1钱仅需付150000即可逾期付月息一分” 。 该协议落款转让人处签有“张三410”被转让人处签有“李四410” 。
诉讼中原告提交王五(甲方)与张三、李四(二人共同作为乙方)于2018年2月5日签订的《协议》一份该《协议》主要约定:双方于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2月5日期问分批次共计出资198805.83元购买位于山水城-5号院1单元-08、面积为88.32 m 的房屋一套 。 双方现以甲方名义对外签订购房合同房屋购买后暂时登记在甲方名下;基于以上事实甲方无论何时均承认:该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双方共享合同中一切义务、权益;任何一方对该房屋不单独享有权益单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对该房屋主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所有权权益 。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转让、出卖、赠与、抵押、继承、借用等侵犯乙方权益的行为;双方以甲方名义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包括但不限于购房款、契税、个人所得税、中介费等一切与购房相关的所有费用支出均由双方共同承担 。 与此房相关的购房合同、不动产证、房款收据、契税凭据等所有资料、证件和票据等均由乙方持有和保存;因该房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物业费、水电费、装修费、维护费等包括将来可能发生的因持有该套房产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均由双方均摊;双方共同拥有该房出租的权利需要时甲方必须配合办理 。 出租所得归双方所有因此产生的税费等由双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房屋买卖合同、房屋质量问题导致行政纠纷、诉讼事宜等双方共同处理相关事务相关费用由双方承担;如乙方需要出售房屋由乙方确定买家和交易事项甲方配合办理房屋出售等相关事宜售房所得款项归双方所有 。 用以证明:原、被告借用王五的名义购买山水城5号院11号楼1单元08的房屋 。
原告提交其本人的兴业银行借记卡交易明细十三页其上显示: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三水置业有限公司转款51000元于2017年7月19日向王五的银行账户转款2330元于2017年8月20日向王五的银行账户转款1705元于2017年9月20日向王五的银行账户转款1705元于2018年2月20日向王五的银行账户转款1136.7元于2018年3月20日向王五的银行账户转款1137元于2018年4月20日向王五的银行账户转款1137元于2018年5月16日向王五的银行账户转款14000元于2018年10月26日向王五的银行账户转款22655元于2019年4月18日向王五的银行账户转款22652元于2019年9月17日向王五的银行账户转款5682元于2019年11月19日向王五的银行账户转款2273元于2019年12月24日向王五的银行账户转款345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向王五的银行账户转款10000元 。 用以证明:原告按照三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向开发商支付首付款并向王五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揭款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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