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伙借名买房,一方退出后却未收到款项,起诉的证据目录及判决( 二 )


上述事实有原告举证及陈述在案佐证 。
本院认为被告李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 本案中原、被告于2020年1月14日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证明协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ニ条规定的无效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 被告在《转让协议》然订后未按协议约定向原告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5万元并按月息一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利息应自2020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三支付1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自2020年2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
【租赁|合伙借名买房,一方退出后却未收到款项,起诉的证据目录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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