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广大市民朋友:为进一步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规范不动产收费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不动产权过程中出现“搭车收费”的问题,现提醒市民朋友,开发小区办理首次登记费用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首次登记费转嫁给购房人承担。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住宅、车库、储藏室的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特此公告。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2021年12月10日来源: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部分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谢谢编辑:韩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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