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过户时却屡遭拒绝
多年前 , 海沧的李女士打算在厦门投资一处房产 。 恰逢当时弟弟小王的孩子到了上学年龄 , 为方便孩子上学、弟媳小孙落户 , 李女士便同意将房产先登记在小孙名下 。
房屋首付款和银行按揭以小孙的名义支付和办理 , 而实际款项均由李女士支付 。 弟弟的孩子上学后 , 李女士多次要求将该房产过户 , 却遭到弟弟和弟媳的拒绝 。 李女士随后将弟弟、弟媳告上法庭 , 要求确认房产权利份额 。
法院判决确认讼争房产实际系由李女士和小孙、小王共同出资购买 , 仅以小孙的名义进行登记 , 双方在之前已经达成产权各半的合意 。 现李女士要求确认其对讼争房产享有一半产权 , 并愿意承担今后实际发生的银行按揭款 , 合法有据 , 应予支持 。
最终 , 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确认李女士为该房产的共有产权人(产权份额为50%) 。
夫妻闹离婚引出“借名买房”案
姐夫房子差点“飞”了
姐夫陈先生之前借用小舅子小刘的名义在厦门买了一套房子 。 不料 , 后来小刘与妻子闹离婚 , 结果因此引发一场官司 , 险些导致出资购房的陈先生“房财两空” 。
刘太太不认可“借名买房”的说法 , 就将出资购房的姐夫陈先生等人都告上法庭 。 刘太太起诉说 , 这套房子登记在丈夫名下 , 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 应该有她的一半 。 但刘太太的丈夫和被告陈先生等人却都说 , 这是“借名买房” , 虽然房子曾经登记在小刘名下 , 但实际出钱购房的是陈先生 。
经审理 , 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 , 终审判决驳回原告刘太太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
来源:海峡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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