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米罗湾四期退房记:打败开发商的不是奇葩户型,是法律!( 二 )


也就是说 , “天井”变成客厅获得批准 , 不再是违规私搭乱建 。
但此时乔女士与开发商的退房之争 , 正在激烈地进行中 。
经法院现场勘查 , 截至2021年7月14日 , 涉案房屋尚未建成完毕 , 不具备交付条件 。
两点争议
青岛新海园在庭审中的意见主要有两点:
一是米罗湾四期房屋无法交付是由于政府规划变更导致;
二是合同中约定不能退房 。
关于第一点意见 , 青岛新海园拿出的证据 , 就是2020年7月3日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该公司认为 , 这足以证明导致米罗湾四期房屋无法交付是由于政府规划变更导致 。
这个逻辑有点怪 , 先上车后补票 , 责任还是查票方的?
可能自己也觉得有点牵强吧 , 在一审法院以证据无效驳回该主张后 , 青岛新海园在二审期间明确其上诉仅针对第二点意见 , 也就是合同约定不能退房 。

双方的合同约定:即使是青岛新海园原因造成未能及时交付房屋 , 双方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 不应予以解除 。
法庭确认了两个事实:其一是合同合法有效 , 其二是经现场勘查 , 涉案房屋尚未建成 , 不具备交付条件 。
在此基础上法庭认为 , 双方虽然在合同中约定 , 如因出卖人的原因 , 不能交付房屋 , 则买受人给予出卖人90天的宽展期 , 宽展期届满仍不能交付房屋 , 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 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 但是 , 在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 , 青岛新海园在长达2年之久的时间内未能向乔女士交付房屋 , 且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前 , 涉案房屋尚在建设过程中 , 仍不具备交付条件 , 青岛新海园的违约行为致使乔女士购房的合同目的长期不能实现 。
据此 , 乔女士主张解除与青岛新海园签订的购房合同 , 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 法院予以支持 。
最终 , 法院判决青岛新海园退还乔女士已支付房款并承担利息损失 。

在目前的法律实践中 , 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 。
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法定条件 , 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 , 当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购房合同义务的 , 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 。
本案中引用的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规定 ,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 , 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 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 , 应予支持 ,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文/楼外楼
编辑: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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