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止一次说过,房屋征收事关老百姓利益,所以,房屋评估对我们被征收人来说就是关注的焦点,因为我们最终看到的征收补偿都是由评估机构评估而定的。因此呢,大家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尤其是在评估阶段,每一个环节从评估机构的选定到开始评估都需要积极地参与到其中。那么,评估机构要如何选定呢?如果对评估报告不满意应当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就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来为大家讲解一下
评估机构的选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评估机构的选定往往是由征收方擅自选定的,也就是未经过被征收人同意,被征收人就评估机构也没有进行协商,征收方直接从报名参与评估的评估机构中直接决定了,那么这显然是不合法的,也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并且这样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其合法性也有待商榷。
对此,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这样的情况,评估机构是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的,或是评估机构是直接由征收方选定的,那么,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多一个心眼,及时地提出自己的质疑,如果评估机构已经做出评估报告,且自己也已经收到评估报告,那么,对于收到的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合理性要进行审查。
应该采用对被征收人有利的评估方法
房屋评估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要选择有利于被征收人的评估方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的规定,估价师要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择其中一种或是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一般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是住宅,那么应当采取市场比较法是对被征收人较为有利且合理的。因此,实践中,如果估价师直接采取成本法或是其他不利于被征收人权益的方法进行评估,那么则是不合法的,此时,被征收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
评估机构应当要具有评估资质
当然了,如果征收方保障了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后也要多一个心眼,要对选定的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评估房屋的相应资质进行审查。
比如该评估机构是否是依法设立的,是否是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没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有没有营业执照等。如果该评估机构没有营业执照或是不具有评估资质的话,那么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不合法的,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得不到支持。凯诺律师此前就代理了一起类似的案子
郑先生是浙江省人,一直在当地经营苗木绿化生意。后来该土地被征收,但是补偿特别的低,因郑先生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相关部门便对郑先生送达了交地清表告知书,并强制清除了地上苗木。
郑先生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法院判决相关部门赔偿郑先生一百多万,随后,郑先生在凯诺律师的指导下又提起行政赔偿,在庭审中,凯诺律师直接指出,评估郑先生花木的评估机构并不具备对花木等进行评估的资质,而且该评估机构还是拆迁方选定的,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最终,法院判决相关部门赔偿郑先生二百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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