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0日 , 由于矛盾调解的需要 , 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老虎岭社区和望城坡派出所出具了两份情况说明:“前程丽景商住楼一楼的交房时间是在2013年6月 , 二楼的交房时间在2014年5月份 , 且水电、电梯等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 , 导致商户无法进场装修 , 甚至无法经营 。 ”
长沙中院(2015)长中民三初字第00263号判决书亦载明:“恩宇?丽景商住楼于 2013年1月8日竣工验收 , 根据合同约定和本案现有证据分析 , 本院确认丹弘公司于 2013年1月8日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 。 丹弘公司交付房屋的时间晚于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起始日 , 构成违约 。 ”由此可见 , 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13年1月1日 , 而长沙中院认定的违约时间是1月8日 , 只相差7天时间 。 这个违约时间的认定于实际违约时间相距甚远 。
实际上 , 丹弘公司向包湘林交付的一楼门面逾期6个月 , 二楼门面则逾期近一年半 。 面对多个确凿的证据 , 长沙中院不知何为选择了直接忽略?
由此 , 根据合同约定 , 包湘林认为应该从实际交付的时间计算免租期 。 而为了达到证明已经向包湘林按期交楼的目的 , 丹弘公司在向长沙中院提交的《交楼通知》和《交接单》均采取了时间提前的盖印 。 在长沙中院委托的司法鉴定中 , 丹弘公司的伪造手段被揭穿 。 丹弘公司向长沙中院提交的十份证据均有多份被鉴定出系伪造 , 但这些伪造的证据却没有得到长沙中院的采信 。
丹弘公司伪造的交楼通知
四通利公司从恩宇公司获得前程丽景商住楼产权后 , 于2014年10月22日以没有按时缴纳租金等理由向包湘林发出《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 , 至此 , 双方矛盾全面升级 。
物业公司对包湘林招商入驻的经营户采取了停电梯、停水、停电等手段 , 致使商户无法经营 , 商户只能找包湘林退租 , 要求赔偿损失 。 包湘林承租的四千五百多平方的门面完全陷入停摆状态 。
在长沙中院(2015)长中民三初字第00263号判决书中 , 对于四通利公司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 长沙中院认为:“本案中 , 四通利公司于 2014年10月22日向包湘林发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通知》 , 包湘林、博世公司未提出异议 , 本院确认本案诉争所涉《房屋租赁合同》于2014年10月22日解除 。 ”
对长沙中院的认定 , 包湘林完全不接受 , 认为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 。 在接到四通利公司解除租赁合同的当日 , 包湘林即和该公司工作人员发生肢体冲突 , 警方亦有出警记录 , 这都是自己不认同该公司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的表示 , 在长沙中院的判决书中 , 怎么就能够主观认定自己没有异议呢?
同样荒唐的是 , 在湖南省高院(2016)湘民终557号二审判决书中载明:“结合《房屋租赁合同》附件四载明的‘房屋现状为该房产开发商按竣工验收合格交付的房屋现状即为出租方交付的房屋现状 , 承租方对该房屋现状予以确认’的约定 , 各方对租赁物交付时间的异议均不能成立 。 ”
包湘林在法庭质证时已经作了表述:《房屋租赁合同》附件三和附件四均没有盖骑缝章和本人签收的证明 , 这是丹弘公司事后提交的伪证 。 但湖南省高院对这一质证仍然没有采信 。
正当包湘林和丹弘公司的合同纠纷矛盾处于对峙阶段 , 丹弘公司通过有关渠道反映了包湘林涉黑恶势力 , 动手打人的问题 。 在接到情况反映后 , 长沙市岳麓区人大随即组织多个部门进行调查 。 岳麓区人大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情况汇报中载明:“丹弘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房 , 实际交房时间为:2013年6月交付首层使用权 , 2014年5月交付二层使用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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