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承租人)指的是租用房屋或物品的人。房东与租客(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后在法律上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关系,简称“租赁关系”在法律上受法律保护的一种关系,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的出租人与租客(承租人)之间,相互享有的权利义务的关系。既然存在关系当业主房屋被拆迁,租客是否有权分享拆迁补偿款?接下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析。
第一、从相关法律法规来解析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规定: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依据实际情况进行解析
1、房屋拆迁前租约到期
租客(承租人)承租出租人房屋期间征地审批公告期限前已经到期,非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给租客(承租人)造成损失的,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腾空房屋交付出租人,租客(承租人)在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无需进行拆迁补偿,同时无相关法律规定租客(承租人)可享受拆迁补偿。
2、房屋拆迁过程中租约未到期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可见租客(承租人)并不是拆迁补偿的补偿主体,租客(承租人)是否可以获得拆迁补偿,主要取决于拆迁补偿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约定。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租赁合同剩余期间、拆迁补偿范围以及出租人接受补偿的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认定。同时租客(承租人)可以与出租人协商,如双方协商不成,租客(承租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未如实告知租客(承租人)房屋存在被征地拆迁事实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租客(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人赔偿租客(承租人)的损失。
4、租客(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民法典》第716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租客(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其次,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717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再次,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情形。
综上所述:目前没有相关法律作为租客(承租人)或(第三人)要求与房东拆分拆迁款的依据。只有当实际权利受到影响和侵害时,租客(承租人)或(第三人)才能根据租赁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向出租人要求赔偿或补偿。同时租客(承租人)或(第三人)在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可约定房屋被拆迁时,因拆迁造成租客(承租人)或(第三人)损失的,出租人进行相应的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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