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北京共有产权房严格限制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套型比例

修改|北京共有产权房严格限制套型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套型比例

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网站消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发布关于修订《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和本市新出台的住宅相关规范标准,进一步提高共有产权住房精细化设计水平,在总结近年来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实践经验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对2017年印发的《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宜居建设导则(试行)》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将“城六区”统一调整为“中心城区”。具体修订条款及内容如下:
一、将1.0.3条“共有产权住房应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规划设计建设,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全装修成品交房,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倡导‘互联网+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新理念”修改为“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建设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理念,坚持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原则,全面实施装配式建造、全装修成品交房,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倡导‘互联网+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新理念,打造智慧社区”。
二、增加1.0.4条“进一步提升共有产权住房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的质量管理水平,有效治理工程质量通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原1.0.4条顺延为1.0.5条。
三、将2.2.1条“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首都城市功能分布和区域产业布局进行选址,促进职住平衡”修改为“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首都城市功能分布和区域产业布局,结合各区申购家庭有效需求情况进行选址,促进职住平衡”。
四、将2.4.5条“自行车停车位宜地面设置,并结合公共空间考虑共享自行车停车需求”修改为“自行车停车位宜地面设置,充分考虑居民使用便利性和小区管理要求,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应满足《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DB11/1624)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小区出入口空间设置共享自行车停车区域”。
五、将2.4.6条“配套设施中的垃圾资源回收站、公共厕所不得设置在住宅底层”修改为“结合总图布局及公共空间合理设置分类垃圾收集点和快件箱。配套设施中的垃圾资源回收站、公共厕所不得设置在住宅底层”。
六、将2.5.2条“住区环境应结合绿地、景观设计和微环境处理,综合考虑室外活动场地、步行系统和景观小品的设置”修改为“住区环境应结合绿地、景观、微环境及无障碍设计,统筹室外活动场地、步行系统、休憩设施和景观小品设置。活动、休憩等室外设施,应满足老年人及儿童安全使用需要,宜设置在向阳避风处”。
七、将2.5.3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除按照《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要求外,将图书馆、健身馆作为标准配置,提供居民学习、健身场所,同时需提供公共空间作为交流场所,如咖啡馆等”修改为“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在符合《北京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要求下,鼓励在规划社区文化设施和室内体育设施配套指标内,因地制宜设置图书馆、健身房等公共交流、学习、健身等场所,按照不小于100平方米规模配置,与项目周边服务设施共同形成丰富的生活场景,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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