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允许从事的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从事哪些工作( 三 )


凡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以及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
法律依据:
劳动部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拓展资料:
法规:
卫生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做定期的体格检查 。同时规定,对患病者或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职业
2011年2月17日卫生部发文《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已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的说明》
2010年2月1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 。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 。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目前,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
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公务员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职位,不合格 。”
2.根据《卫生部关于民航空勤人员体检鉴定乙肝检测调整意见的复函》要求,民航招收飞行学生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可以保留体检鉴定乙肝项目检测 。
3.血站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工 。根据《卫生部关于修订“8·4”条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69号)要求,血站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 。对从事采血、血液成分制备、供血等业务工作的员 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经血传播病原体感染情况的检测 。对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阴性者,征求本人意见后,应当免费进行乙型肝炎病毒疫苗接种 。”(卫生部政务 公开办公室2011年2月17日发布)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有法律规定乙肝患者不能从事什么职业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食品卫生法》等多部法律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职业进行限制性规定 。
一、乙肝患者不能从事餐饮、幼教等行业 。
二、乙肝患者不能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 。
三、乙肝不能从事的行业有医疗(特别是接触血液的工种)、军人、和献血者 。
四、乙肝患者禁止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允许从事其他任何行业的工作 。
扩展资料
经卫生部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和可以开展相关检测的行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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