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各区县局,市局相关处室、执法总队: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局2021年度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冷库食品安全,加强我市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冷库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第三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冷库、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冷库是指采用人工制冷降温并具有保温功能的,用于贮存冷藏冷冻食品的场所 。
冷链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设立、为冷藏冷冻食品交易提供设施设备、交易场所以及日常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贮存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食品经营者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由其进行贮存环境、温度、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的经营者 。
第四条 冷库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冷库管理规范》(GB/T 30134-2013)、《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的要求 。
第五条 进入冷库的冷藏冷冻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
第二章 冷链市场开办者的义务
第六条 冷链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
第七条 冷链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入场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主要销售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 。依法查验入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复印件 。
经营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经营者停止销售后6个月 。冷链市场开办者应对经营者档案及时更新,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
第八条 冷链市场开办者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市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场内销售主要品种、摊位数量等信息 。
第九条 冷链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权利义务;未签订协议的,不得进入市场进行销售 。
第十条 冷链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以及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督促经营者清理变质、霉烂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发现经营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辖区市场监管部门 。
第十一条 冷链物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冷藏冷冻食品入场和出场管理 。严禁不能提供合法来源的食品,以及不能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及其制品进入市场;严禁食品容器或外包装上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不齐全、不清晰的冷藏冷冻食品出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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