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供后管理
(一)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服务和管理可以由区公租房运营公司自行实施,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
(二)区公租房运营公司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制定必要的应急措施应对突发事件,并定期对室内装修、家具、设备(包含零部件)进行查验和保养,承租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 。
第五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退回管理
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租房运营公司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取消其租住资格,限期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第11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一)承租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主动办理退出手续的;
(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过程中发生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经警告或制止后拒不改正的;
(三)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调换的;
(四)擅自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或恶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外貌、原有结构、内部设施、装饰装修现状的;
(六)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七)承租人累计发生3次拖欠租金的;
(八)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九)存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四条 续租和退出
(一)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仍需租赁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2个月前向区公租房运营公司提出申请,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许续租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二)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租赁合同期满到期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2.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及保障性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3.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确实有特殊困难,无法按约定返还该房屋的,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 。
第二十五条 总租赁期满退出
(一)承租人累计承租满6年的,不再享受公租房保障,区公租房运营公司不再受理续租准入资格申请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按市场化租金在公租房内过渡居住1-2年:
1.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在本区不拥有产权住房(期房除外)及承租公有住房,且提出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过产权住房出售、赠与行为及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行为;
2.享受公租房保障期间遵守租赁合同及公租房管理各项规定,信用记录良好 。
(二)申请按市场化租金过渡居住,申请人应在租赁总年限期满前3个月向区公租房运营公司提交《过渡居住申请书》;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 。购买期房的申请人还应提交预售合同复印件 。区公租房运营公司结合房源供需等情况,审核同意申请人过渡居住,并经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查确认申请人住房状况符合申请条件的,与申请人签订市场化住房租赁合同,租期1年,租赁价格由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委托社会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按照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合同到期经审核仍符合过渡居住申请条件的可续签1年,租金水平进一步提高;续签合同期满(即享受过渡居住2年后)必须退出该套住房,不得再次续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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