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腾退房屋 。未按期腾退房屋的,公租房公司按合同约定清退,并依法予以追究违约责任 。相关信息按市、区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
(四)单位集体租赁的公租房,入住职工租赁总年限期满应按上述规定退出;单位可申请继续租赁该套公租房用于安排其他符合条件职工入住,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应根据房源供需情况等决定是否同意;所在项目租赁需求突出、轮候较多的,区公租房运营公司可要求相关单位腾退该套公租房后重新轮候配租 。
第二十六条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可以解除承租行为,但应提前2个月书面通知区公租房运营公司,承租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
第二十七条
退回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自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退回条件发生之日起至承租人实际返还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止,承租人应按市场租金标准支付这一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隐瞒虚报和虚假证明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一)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过程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相关个人或单位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隐瞒、虚报相关信息,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认定为虚假证明行为 。
(二)隐瞒虚报行为的处理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有隐瞒虚报行为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移送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第11号令)等规定对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予以处理,行政处理决定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可采取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三)虚假证明行为的处理
其他个人或者单位有虚假证明行为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按照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将失信信息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可向税务、市场监督等部门通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核查该单位相关情况;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九条 纠纷解决和相关处罚的处理
(一)租赁双方在租赁活动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
(二)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三)承租人违反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组织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规划资源局、区建设管理委、区消防救援支队、区市场监管局、区国资委、区房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运营等过程进行检查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第三十一条 社会监督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监督举报,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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