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奉贤区人民政府网)
奉贤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健全和完善本区住房保障体系,建立和规范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第11号令)、《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第15号令)、《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奉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奉贤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运营、退出和管理等工作 。
第三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专业机构采用市场机制运营,根据基本居住要求限定住房面积和条件,按略低于市场水平的租赁价格,向规定对象有限期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着力缓解本区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奉务工人员及其他在奉合法稳定就业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 。
第四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奉贤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是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
第五条 运营机构
上海奉贤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租房运营公司”)是受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筹措、供应和租赁管理的专业运营机构 。公司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实行自主经营、统筹收支,以保本微利为营运目标,着重体现公共服务的功能 。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六条 申请主体
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 。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 。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
第七条 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2.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3.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与本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 一年)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
(二)除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外,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因结婚分室居住有困难的,人均面积可适当放宽;
2.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保障住房政策 。
第八条 申请方式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区公租房运营公司设立受理窗口,实施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常态化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以下简称区受理机构) 。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可以向区受理机构提交申请;也可由单位汇总申请材料后集中提交 。
第九条 申请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三)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或《上海市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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