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全文( 五 )


公用事业单位应做好住房水、电、燃气、电信、邮政等服务工作,并配合运营单位调取服务数据核查住房实际使用情况 。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负责的社区服务、社区文化、社区自治、民政救济、治安管理、应急抢险、邻里纠纷调解等工作,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 。
第四章物业管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全部是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由履行业主职责的运营单位自行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督导与物业服务合并实施 。
按照有关规定,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与代持管理机构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其他业主可以决策选聘物业服务单位等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
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服务内容等级制定差异化定价规则,实行优质优价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依法调整的,从调整生效之日起执行 。
物业管理区域全部是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其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单位按定价规则选定,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可以按定价规则进行调整,但事先应按本办法第十六条议事协调机制征求住户意见 。
物业管理区域为商品住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按定价规则选定,送运营单位、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存档 。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住户应配合建设单位、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实施人脸识别、指纹密码或者其他身份信息识别智能化安保措施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应对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共有产权住房销售或者物业服务过程中取得的住户信息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住户信息及个人隐私保护要求纳入相关合同、协议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不得在属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围栏、绿化、水系及其他物理隔离进行区别对待 。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住户有接受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运营单位对住房的使用监督、房源检查、配合违规举报线索调查取证的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违规或者违约行为约谈和按规定开展的巡查 。
住户对服务督导、物业服务工作不满意,或者发现相关住房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有权向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未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的,或者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住户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投诉 。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市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运营服务规范和绩效考核方案,从政策执行、任务完成、日常管理、投诉处理、服务满意度等方面,对运营管理单位运营目标、服务质量、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等政策性业务进行考核,作为运营单位企业集团综合考评体系组成部分,对违规租售、管理不善、投诉较多及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力的运营单位提出问责建议并移送有权部门处理 。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服务规范和服务满意度要求纳入物业服务合同 。
运营单位每年定期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服务满意度进行调查,满意度较高的物业服务单位,给予表彰奖励、优先选聘服务其他物业管理区域;不满意度达到25%的,或者物业服务单位存在侵害住户人身财产安全合法权益或者泄露住户资料、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对属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间设置物理隔离、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等违规行为以及严重失职的,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予以解聘,并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