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全文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全文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全文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明确并落实监管职责,促进服务水平提高,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及我市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的居住使用、运营管理、物业服务、违规处理等事项的监管 。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使用监管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的实施机构,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分配、入住使用、巡查督导、违规处理的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指导各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工作;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受托管理市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服务机构,社会力量自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管理单位统称为运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的日常管理,执行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业务指令并接受其业务监管 。
各区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区财政及社会力量在本区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使用监管实施工作 。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政务和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使用监管工作 。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的承购人、共同居住人、单位整体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实际居住人等住房保障受益人统称住户,住户应遵守国家、省和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有关规定,诚实信用地办理住房申请和退出手续,获得配租、配售后按照租赁合同、买卖合同、共有协议、物业管理规约等约定享受权益并履行义务,积极参与社区共建、共治、共享,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使用管理 。
第二章居住使用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共有协议等合同协议范本的制定应履行合法性审查、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 。对于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应采取特殊版别、着重强调、阅知签字等方式提示签约住户注意 。
住户应在签约时同时签署同意书,认可住房监管执法人员、运营单位服务督导员可以按规定以巡查、采取智能化安保措施以及从公用事业单位调取住房的水、电、燃气、垃圾处理等方面的数据核查住房实际使用情况 。
第六条住户应按照规定及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共有协议约定使用住房,并配合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及运营单位按规定进行的巡查工作,不得有以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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