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全文( 六 )


第二十四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运营单位,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家庭的持有本市住房情况,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方式每年定期进行核查,发现承租人家庭或者承购人家庭持有其他住房并且未按规定主动申报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发出《终止住房保障决定书》并收回住房,或者由代持管理机构责成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限期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人提交虚假申请材料,违背诚实信用,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违规申请或者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依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法处理;违规申请或者获取共有产权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依照《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依法处理 。
第二十六条住户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规定,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会同运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以及《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依法处理;违规使用共有产权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等规定依法处理 。
违规提供建设、安装、中介等服务的单位,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
第二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住户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违反租赁合同拖欠租金、物业服务费或者拒绝执行依法调整的租金标准、物业服务费标准的,由运营单位督促其限期支付并按相关合同约定收取迟延履行违约金;超过限期仍未支付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依法处理 。
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在房源互换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或者其他利益,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依法取消双方保障资格、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
第二十八条住户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腾退住房的,由运营单位按照相关合同、协议约定依法收回住房,拒不交回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
第二十九条住户收到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书面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条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自出租、出售、占用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者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规划用途,未切实履行住房安全管理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等规定依法处理 。
运营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规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住户信息,依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等规定依法处理 。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在属于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与商品住房之间设置物理隔离且逾期未整改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移送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
运营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一条对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依法进行处理,相关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具体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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