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使用监管办法全文( 四 )


未经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同意,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性质和规划用途,不得自行出租、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或者出售共有产权住房,或者用于商业经营 。运营单位应对服务过程中取得的住户信息和个人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
第十三条住户初次入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共有产权住房时,运营单位应书面告知住房的使用要求及服务目录 。服务督导员应密切联系住户,为住户提供交通、教育、医疗、购物、交费、文体等生活咨询服务,并指导住房的合理使用和日常维修维护,尽可能给住户提供居住便利 。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按合同、协议约定,由服务督导员、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居住使用情况巡查,及时掌握住户家庭人员变化、房屋使用、室内设施状况等情况,并做好巡查记录建档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在一个租赁合同期内应全部进行轮流巡查;同时,每年按不少于30%的户数进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对两年内没有违规使用记录、没有发现违规使用线索的住房,每年巡查不超过1次 。
组织巡查时,服务督导员、物业管理人员应不少于2人并按照规定佩戴、出示工作证件,当场向住户发出《巡查通知书》,告知巡查内容及巡查方式,得到住户同意后方可进入户内,并由住户在场全程陪同 。巡查应遵守尊重住户生活习惯、工作快捷简短、取得信息最少够用、严格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
既有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楼栋应在2年内逐步配备人脸识别、指纹密码等智能化安保系统,替代非必要巡查程序;新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或者楼栋应在交付使用前完成配备 。
第十五条住户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行为或者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运营单位服务督导员应调查取证、及时制止并给予口头提醒、指正 。12个月内发生前述行为三次以上的,或者住户拒不配合调查、拒不立即整改的,服务督导员应做好工作记录,并由运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并约谈承租人或者承购人,属于消防应急、物业管理、城乡规划、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水电燃气等事项的应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有即时危险的应一并通知公安部门到场及时处置 。
经查实存在轻微违规或者违约行为,经约谈后,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按时完成整改或者承诺不再违反的,作为诫勉情形予以记录 。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拒不接受约谈或者拒不整改的,作为违约情形予以记录,运营单位服务督导员视情况可以邀请社区工作人员到场见证,并组织物业服务人员按有关规定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纠正处理,相关费用按合同、协议约定由承租人或者承购人承担 。违约纪录、纠正处理情况应在15日内上报,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依法进行处理 。
第十六条运营单位应做好住户意见、建议日常收集整理,切实履行有问必复责任,及时处理住户诉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住户议事协调会议,由楼栋、单元住户或者推选住户代表报名参加,并通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员参加,通过多方沟通解决存在问题和化解矛盾 。
运营单位在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的办事窗口、办公场所,均应公开本单位受理投诉电话和接待投诉场所,以及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受理投诉渠道和方式,建立投诉专门处理机制 。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及时纳入社区管理,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共有产权住房承购人及共同居住人可以将户籍迁入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或者共有产权住房发生产权转移的,应当同时履行将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内的户籍迁出的义务,无处落户的,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拒不迁出的,由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申请将其户籍迁至区政府公共集体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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