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车后什么时候松手刹 上车后补票什么意思( 二 )


(二)“有票不能乘车”系铁路承运人违约
首先,对于双方的行为认定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至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旅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票款取得车票,同铁路承运人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按时持票和相关证件到达车站,实际上已经做好了履行运输合同约定义务的准备 。
在这种情况下,旅客对承运人提出的运输要求合理合法,铁路部门作为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的运输要求,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在票面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而铁路部门因自身管理不当,导致列车超载,从而造成的正常支付票款的旅客无法按约定乘车,其义务履行明显不符合合同约定,已经构成对旅客的违约 。
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八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铁路部门在旅客按票面乘车时间到达车站,做好一切履行合同的准备之后,才告知旅客因列车超载无法正常乘车,显然不符合“及时告知”的要求,也属于违约 。
其次,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本次铁路部门答应全额退票,属于赔偿损失 。但很显然,对于计划出行的旅客来说,一票既无,整个出行计划可能被全部打乱 。旅客为出游通常会预订酒店房间、支付景点门票等,所耽误的时间、金钱、精力等成本不在少数,这是可以预见的正常情况,因无法乘车造成的相关损失远远超过车票金额,并不是全额退票就能得到弥补的,铁路部门理应为自己的违约行为对旅客造成的额外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退一步讲,既然对那些“买短乘长”且拒不下车的乘客,铁路方面都能采取加收票价的非常措施,那么,对权益受损的旅客,在赔偿损失方面施以更大的力度,才更加公平合理 。
最后,关于违约的救济手段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此,对于已经购票的旅客,因为铁路部门的原因,导致自己无法按时乘车,系铁路部门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旅客可与铁路公司进行和解或调解,如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
三、要以契约精神平衡各方利益
小小的一张火车票,背后也同样承载着契约精神 。安全舒适的出行,需要旅客的理解和配合,更需要铁路部门的规范管理 。“买短补长”事关公共秩序和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需要铁路部门的严格管控,不能因为“无票”超员的问题影响了列车整体的运行安全,也不能因自身管理疏漏导致旅客无法正常乘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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