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方面有什么疑难问题( 二 )



四、“使用”的认定

我国刑法学界在如何认定本罪中的“使用”上分为狭义解释论、广义解释论及折衷论 。狭义解释论认为,使用是指附着于商品的商标使用,既可能表现为将他人注册商标标示于商品的包装上,也可能表现为将其标示于商品本身 。广义解释论认为,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 。

笔者认为,广义解释论的观点比较合理 。一方面,广义解释论符合我国立法原意 。另一方面,广义解释可更全面的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 。假冒注册商标者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时,不仅仅是为了标示商品,更多地是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因此也会将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如果将这种情形排除在“使用”之外,就无法处罚此类假冒行为,致使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泛滥 。

五、“情节严重”的认定

在我国立法上,一般从两方面认定“情节严重”,一方面是非法经营数额;另一方面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两高的《解释》第1条规定,“情节严重”包括以下一些情形:(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笔者认为,在计算第一种情形中的“非法经营数额”时,侵权人所经营的全部侵权商品(已经销售的及库存的)均应计算在内 。而对于“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标准,则应依据两高《解释》第12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