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专利审查部门在有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当中,经常会提到“重新概括”或“二次概括”的概念,甚至出现将修改直接认定为“重新概括”而予以驳回的情况 。由于“重新概括”这一概念在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均没有明确的出处,专利审查部门内部对该概念的含义和运用也还没有统一的认识,导致在实践中使用该概念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也容易受到各方的质疑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明确“重新概括”的含义,并确立所述概念在超范围判断中的合理运用标准,以便统一专利审查部门的执法尺度,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力,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一、重新概括的定义
顾名思义,重新概括是重新进行的概括,对应于申请文件中原本就存在的概括,即原始概括 。
众所周知,限制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是为了防止申请人将在申请日未完成的发明创造通过修改加入到专利申请文件中,从而不当获利,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由此可见,原始概括和重新概括的分界点应当是专利申请日 。对于尚未提交专利申请的文件,无论进行怎样的修改都只是个体行为,并不会与社会公众发生利害关系 。相反,重新概括的行为发生在申请日之后,申请人则可能通过这种方式引入新的内容,因此,对重新概括的内容进行有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审查是有必要的 。
【如何理解专利申请文件修改时的重新概括】笔者认为,为了形成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大体上可经由两种概括的方式:一是将具体的技术特征进行归纳方式的概括,得到概括后的技术特征,本文将其定义为“狭义概括”;二是将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尤其是实施例的内容)进行总结方式的概括,得到概括后的技术方案,本文将其定义为“广义概括” 。下面对此分别进行论述 。
1、狭义概括
如前所述,狭义概括涉及的对象是技术特征,包括单个的技术特征,也包括由若干技术特征组成的、具有单一功能的技术特征组合,例如由螺栓和螺母配套组成的螺栓固定装置 。狭义概括采用的方式是归纳法,即将技术特征或技术特征组合在某些方面的共同特点通过归纳法归结成新的技术特征 。
我国审查指南明确规定的两种常见概括方式中,“上位概念概括”就是典型的狭义概括,例如,用“气体激光器”概括氦氖激光器、氩离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归纳了这些介质均为气体的共性 。而“并列选择法概括”只是罗列几个并列的技术特征,严格来讲不属于概括,也不是狭义概括 。
另外,由于功能或效果特征覆盖了能够实现所述功能或效果的所有实施方式,因此可以认为是对这些实施方式(技术特征或技术特征组合)进行归纳方式的概括的结果 。同理,数值范围特征也可以认为是对该数值范围内所有离散的数值进行归纳的结果 。它们都属于狭义概括 。
2、广义概括
与狭义概括不同,广义概括的对象是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它是以发明或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导向,将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通常是实施例的内容)中对解决该技术问题有用的多个必要技术特征组合起来,构成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
具体的,对于单个实施例,通常从中选择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技术特征,重新组合之后形成技术方案;对于多个实施例,则通常选择各个实施例之间相同或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重新组合之后形成技术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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