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与在先注册商标人共用商标不会减弱商标的识别功能 。我国《商标法》之所以给予未注册驰名商标人撤销权是因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人已经通过使用使公众知晓该商标 , 而后再存在一个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 , 就很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 , 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
而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与在先注册商标冲突的情形下 , 二者对商标的共用不会产生消费者的混淆 。因为虽然商标已经在先注册 , 但公众对注册商标并不知晓 。而未注册驰名商标虽然没有注册但其通过使用使该商标驰名 , 为一般公众知晓 , 其在使用商标时 , 消费者不会认为该商标是由注册商标人提供的 。另外一种情形是 , 注册商标人提供的商品会不会被消费者误认为为未注册驰名商标人的商品 。我们应当知道 , 商标具有对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 , 但对商品的识别作用不只单纯由商标来完成 , 还包括生产企业名称、产地、国别等 。例如“荣华案”中 , 法院虽然并未对香港荣华公司给予驰名商标的认定 , 但事实上香港荣华无论在香港还是在内地都已达到驰名程度 , 但最终最高院的模棱两可的判决导致在内地的商标专用权只能由广东荣华享有 , 这对香港荣华公司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 , 此时 , 二者可对商标享有共用权 , 因为消费者在买荣华月饼时 , 不仅看商标还会看该月饼的生产商家 , 因此 , 消费者在购买时 , 可以分辨出该月饼是否为香港荣华公司所产 。
2.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与在先注册商标人对商标的共用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荣华案”中最终认定香港荣华在内地无权使用荣华商标 , 香港荣华公司若要进军内地市场需更换商标 , 但任何商业行为的转变都需要付出一定的金钱和时间 , 商家因为这些转变产生的损耗到最后都会由消费者自己承担 。因此 , 香港荣华公司若要改变商标 , 其损耗会由商品提价或其他方式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 此时 , 若香港荣华和广东荣华对商标共用会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 , 不但不损害反而更好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
3. 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与在先注册商标人对商标的共用不会损害商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权利的方式主要有贬低商誉、挤占商业市场份额等 。而对为注册驰名商标人予以保护不会影响对注册商标人权利的行使 , 不会发生贬低注册商标所有人商誉或者挤占注册商标所有人市场份额的情形 。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使该商标驰名 , 为公众所知晓 , 必然是在广告宣传、质量品质等方面比注册商标人更出色才能达到 , 因此 , 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与在线注册商标人对商标的共用不会使注册商标人的商誉降低 。另外 , 未注册驰名商标人使该商标驰名后往往给消费者更好的印象 , 消费者在进行购买时往往更看重商品的质量 , 因此 , 此种情形下的商标共用不会导致未注册驰名商标人挤占注册商标人市场份额的情况出现 。另外 , 此种情形下未注册商标人与在先注册商标人对商标的共用往往会对注册商标人产生一定的利益 。例如 , 在此案中 , 广东荣华通过与香港荣华进行长期的诉讼而使更多的公众知晓广东荣华 , 间接地对本来并不知名的广东荣华做了一定的宣传 。因此 , 未注册商标人与在先注册商标人对商标的共用不但不会损害注册商标人的权利 , 反而会给其带来一定的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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