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政策原文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政策原文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 , 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 , 促进供热事业发展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 , 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市及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 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 负责与供热用热管理有关的工作 。
第四条
鼓励和扶持供热用热科学技术研究 , 推广先进节能环保供热用热技术 , 推行新能源供热、集中供热和计量用热 , 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 , 提高供热用热管理水平 。
第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用热主管部门 , 应当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 , 限制并逐步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 。对在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供热
第六条
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 , 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节能减排、长远与近期相结合的原则 , 依据城市总体规划 , 编制供热用热规划 , 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供热用热规划的修改 , 按照制定供热用热规划的程序执行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 , 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供热用热规划 , 并报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审批 。
第八条
建设供热工程应当先确定供热单位 。供热单位确定后 , 建设单位应当邀请供热单位参与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供热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两个供热用热期 。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 ,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 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其他工作由供热单位负责 。
第九条
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 ,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 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使用的设备、材料、计量器具(热量表)等 , 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 。
第十条
供热工程所需资金 , 可以采取供热单位自筹、用户投资、吸收社会资金、利用外资、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筹集 。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 ,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热单位查询地下管网及其他有关供热设施情况;影响供热设施运行和安全的 , 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 由建设或者施工单位实施 。
第十二条
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一点五米范围内 , 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掘、钻探、打桩、爆破;(三)栽植树木;(四)堆放垃圾、杂物 , 排放废液;(五)其他影响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
第十三条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政策原文】在供热区域进行房屋拆迁 , 影响周边未拆迁房屋供热用热的 , 应当消除影响;被拆迁房屋的用热系统已由供热单位进行分户改造的 , 应当依法给予供热单位补偿 。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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