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六 )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农业农村部门或者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犬只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 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理 , 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
(二)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对病死犬只未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的 , 责令改正 ,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对单位责令停业整顿 , 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五条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清除犬粪的 , 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六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规定开办犬类养殖场 , 设立大型犬、烈性犬交易市场的 , 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四十七条 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的 , 公安机关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
第四十八条 阻碍养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涉嫌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九条 养犬管理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章 附 则
【最新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6年11月30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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