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最新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2021年6月17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
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 诊疗与经营
第五章 收容与留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 , 加强养犬管理 ,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 促进文明典范城市建设 ,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行为、犬只经营服务及其管理活动 , 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条 养犬管理实行养犬人自律、政府依法管理、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
第四条 本市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 。
重点管理区为市、区县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一般管理区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管理区的具体范围向社会公布 。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 , 把养犬管理纳入市域社会治理 ,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 协调解决养犬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 负责犬只登记管理、犬只扰民伤人事件处置、犬只收容等工作 , 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和疫情监测 , 实施犬只诊疗、防疫监督管理 , 指导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犬伤处置、狂犬病人救治、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及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及发展和改革、教育、司法行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和林业绿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养犬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 , 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 , 组织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做好犬只免疫工作 , 协助做好犬只登记等工作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人协助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 推进文明养犬社区治理 , 劝阻、制止不文明养犬行为 , 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养犬公约并组织实施 , 引导和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
养犬行业协会、宠物协会、动物保护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制定行业规范 , 教育会员遵守养犬法规 , 普及养犬知识 ,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第八条 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 , 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 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环境 ,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承担因违法养犬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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